2007年,刘某的奶奶将两个儿子叫到身边,提出将老伴名下的房产及存款遗赠给孙女刘某,儿子们都同意了。
于是,刘某的奶奶自己写了一份赠遗产给孙女的遗嘱。刘某的父亲、叔叔也分别写了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声明。
2009年,刘某的奶奶去世后,刘某想办理房产过户,她叔叔迟迟不配合办理。
无奈之下,刘某将自己的父亲和叔叔起诉至桥西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刘某的叔叔否认“放弃声明”为自己所写,还称赠与行为无效。但经鉴定,刘某叔叔的那份“放弃声明”确为其本人所签。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房产为刘某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爷爷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应依法进行继承,刘某爷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刘某奶奶、刘某父亲、刘某叔叔。在三名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割前,刘某父亲、叔叔签署材料放弃继承房产,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刘某奶奶取得所涉房产的所有权。另外,刘某奶奶去世后,所涉房屋一直由原告刘某居住,则认定刘某已用其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该案所涉房产应归原告刘某所有。
据主办法官介绍,他们也经常遇到类似案件。“避免遗产继承纠纷,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立一个有效的遗嘱。”该法官说,只有公证文书及法院生效的文书等有权威法律效力的文书,房产部门才会准予办理变更登记,“自书或者代书的遗嘱,法律效力有限,如果书写不规范的遗嘱,还会留下很多隐患。”(记者 董昌)
(石家庄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