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晚9时许,胡某某放学回家,骑车路过东方家园小区A区某楼时,因天黑不慎刮蹭到李某某停在单元门前的宾利牌汽车,李某某与胡某某先理论后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拉扯。胡某某的父亲和母亲听到孩子与人争吵的声音闻讯赶到了现场。李某某也打电话叫来孙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四人,五人不由分说将胡某某一家三口打伤。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胡某某父子二人伤情为轻伤二级,胡某某母亲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警方对此立案侦查。车主李某某和张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7月29日,李某某赔偿胡某某一家人的经济损失并与其家达成和解协议,胡某某一家对李某某等五人表示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本案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五名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