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村集体的荒地、林地以及建设用地等村集体资产而言,村民正在被赋予一个新的身份——股东。
12月3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通知表示,2016年中央财政将选择13个省区展开试点。原有试点范围也将由此前的浙江、宁夏2省区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在内的11个省区,在一定时期内开展试点。
《意见》称,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
“今后建立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有望成为一种常态,明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还会强调农村集体经济,包括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等。”多位受访专家对记者表示。“如何激活农村沉睡的资产,让农民享有更多财产权利则成为新的难题。”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向《华夏时报》记者说。
确权入股
“农地入股并不新鲜。”四川社科院一位农学专家对记者说,8年前在成渝两地开始试点的农村土地流转改革,农地入股便是其中试点的一种方式。2007年,国家农业部出台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选择部分地方开始试点,如在重庆、成都两地搞的城乡综合改革中的一项便是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允许农民以土地入股。
然而,试点效果并不理想。记者调查发现,当时的农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推动这项改革十分积极,但农民的热情却不高。“企业租赁、流转土地,需要先向农民支付租金,而土地经营权入股则是获利后分红。”四川的农民任凯武告诉记者,那时农村的土地还没有确权,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能入股,分红太低。
即便到了2014年,全国也仅四川、安徽、山东三个省被农业部确定为全省范围推广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其他省只允许在个别条件成熟的地方试点。
记者采访了解到,农村土改的试点一直都很谨慎。8日,接近农业部的一专家对记者说,“在政策建设层面,由农业部牵头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框架正在完善,改革的力度正在加码。”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2015年农村改革的重点内容,被写入多份涉农文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农业部在部署2015年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以产权明晰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试点。
但对农村土地如何流转、如何入股,分歧却很大。据了解,在各地的实际操作中,土地流转的形式很多,比如有的农业大户直接参与流转,也有企业参与流转。不过,《意见》倾向于集体资产股份化。
据悉,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成股权,农民当上股东,比如安徽、山东、浙江等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同时通过了工商注册,是一个合法的机构。“目前农村土地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先把农民的财产权利确定下来,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任凯武说,确权后再入股就放心多了。
盘活集体资产
如何激活农村“沉睡的资产”,成为农村改革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据了解,在去年年底,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会议,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进行研究。当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透露,农村的改革重头戏就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土地制度改革。
按照农业部的统计,农村集体资产不仅包含2.4万亿元账面资产,还包括总计66.9亿亩集体土地的改革设定。“这将是一场既无前例也无经验的改革。”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说,因涉及农村土地入市、农房抵押等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做实产权迫在眉睫。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真正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制度基础。”中国土地协会副理事长黄小琥表示,“三农”工作重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如何进行农村资产的量化、资产的交易等。在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打开之后,增值收益如何分配便成为关注的新焦点。
基于以上种种,导致中央对土地制度的改革颇为谨慎,“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最终采取先试点后择机推进的改革路径。
谢逸枫向记者表示,就《意见》来说,农村集体经济试点可以通过新的制度、体制,创造新的经济发展平台,有效地利用资源与服务。“农村集体经济试点一旦成功,受益最大的是农民自己。”谢逸枫强调,农村集体经济试点必须破解四大弊端:一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如立法与出配套的政策。二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如实施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化,农民直接获得股权。三是农村集体经营管理制度。四是配套政策落后,如银行的信贷与技术部门的支持等,才能够真正有效保障进城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
“但这项改革决不是一分了之,同样需要维护农村的稳定。”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现在农村、城市重要的是进一步改革,明确土地产权。在他看来,产权清晰才是根本,“农村集体产权越清晰,保护越有力,农村经济的活力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