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在手钱没了,是银行不能辨别真伪卡还是持卡人泄露了密码?
石家庄市民董某去年办理了某行的一张储蓄卡。今年7月的一天,他分别在上午10时33分、10时40分收到短信,提示其银行卡分别支出6千余元、5千余元,共计1万余元。然而,董某并未拿该银行卡进行这两笔交易,银行卡也还在他手中并未丢失,他很快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已经被盗,便马上将余额转出并报警。此后,他又将相关银行告上了法庭。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董某认为,他一直保管银行卡,没有丢失,更没有对任何人透露密码信息,他并没有过错。卡在自己手中,钱却被盗刷,说明银行对其发放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真伪,其交易系统存在重大缺陷,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银行则辩称,该行在本案交易中已履行信息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且银行内部系统证实,本案中的两笔有争议交易均为银联无卡交易,董某的银行卡并未被复制和伪造,不存在克隆卡盗刷问题,也不存在该行对所发放的银行卡没有能力辨别真伪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及原告与银联客服的对话,也能证明该两笔交易为网上交易,对于网上无卡交易,交易地点可以为任何一台电脑上,仅需密码就可以完成。银行一方认为,正常情况下密码由本人设置和本人掌握,即使银行工作人员也不可知,持卡人应当谨慎保管密码。本案中,董某财产损失是因为他对密码保管不善,被告银行无任何过错。
密码支付,无证据证明银行泄露密码,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常情况下,银行信息尤其是密码为持卡人设定并仅为其掌握,持卡人对密码应当负有比一般的财产更加严格的保管和保密义务,才符合银行卡领用法律关系的特征。本案涉案银行卡凭密码支付,无证据证明该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相反,原告不仅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还将绑定了“支付宝”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其在使用过程中导致密码失密的可能性成为大概率事件,故原告作为持卡人应当对密码失密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因个人过错导致的资金受损,银行方面不需担责,持卡人务必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并对密码应当负有比一般的财产更加严格的保管和保密义务。此外,若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后,一般情况下持卡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是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确认情况后办理临时挂失;二是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通讯员王照轩 记者常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