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为:
(一)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满3年(满3年的人员不再享受该项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2015年认定且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灵活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为: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缴费基数最高不能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下同)的60%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申请时需携带的资料:
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时需携带资料:1、《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证明》;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已登记“灵活就业”)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高校毕业生申请时需携带资料: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2、《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已登记“灵活就业”)原件及复印件;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证明》;5、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醒:
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以石家庄市地税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收据为准;医疗保险以河北银行开具的医疗保险缴费存折划扣项复印件或银行网银体验机(多媒体自助一体机)打印的对账单为准。保险收据、对账单要求清晰,缴费期与申请期限一致。其他在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等单位代管档案的人员,依据代管单位出具的正式收据及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申请期限内的缴费证明。所有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过期不补,按月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