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1日12时45分,在京哈线银城铺站至狼窝铺站之间,河北省某村居民周某,钻越铁路护网,进入铁路封闭区间并横卧在铁路钢轨上,与正在行驶中的列车相撞死亡。该事故在给其家庭造成巨大不幸的同时,也导致京哈线中断行车22分钟。
事故发生后,周某亲属以周某“途经京哈线,不知正有一辆高速行驶的列车飞速驶来,当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提示警告,以致未来得及躲闪即与火车相撞致死;该铁路线事发地点虽有防护网设施,但疏于维护,防护网早已破裂,又无任何警告提示等为由,将北京铁路局状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正在使用中的铁路线路危险性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证据显示,周某侵入铁路线路处有铁路护网、禁止攀爬的警示标志和地下桥涵等设施。周某无视警示标志,耗时近2分钟用于钻越护栏,并未使用更加便捷的地下桥涵。
进入铁路运行封闭区间后,周某坐于路旁,约20秒后站立、在路旁向南瞭望,随后径直走向铁轨,自其走上路基到横卧于铁轨之上用时不足2秒,卧轨后约1秒即与正在运行的列车相撞。且事发当日天气晴朗,正值中午光线良好,普通人足以看清有火车正向自己驶来,对火车运行声音也能达到感知程度。周某在足以发现有火车向自己驶来的情况下,走向铁轨并横卧于其上,造成与火车相撞的事故,属于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事故。最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判决”。
(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