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完我之后我想自杀,怕我死后两个孩子受罪,就想着我们娘儿三一起喝农药死。大儿子说不想让妈妈死,我心疼的没办法,当时就放弃了服毒自杀的念头。孩子是我一手带大的,哪里舍得……”面对检察官,犯罪嫌其人孙某留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孙某是公安机关移送到文安检察院未检科审查逮捕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丈夫赶到现场后,孙某最终放弃了带儿子轻生的行为。面对孙某的疯狂举动,孙某的丈夫一时气愤就报了警。
9月2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提请文安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审查逮捕。当天,孙某丈夫所在地村委会及娘家所在地村委会成员就一起找到检察院。他们纷纷表示孙某和丈夫夫妻关系一直不错,只是一时想不开做错了事,恳请检察院对孙某从轻处理,两村村委会愿意为孙某担保。
“我和妻子孙某平日关系不错,婆媳关系也很好,这次确实是我有错在先,当初报警只是为了教训她,我也没想到她触犯了法律。我们还得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抚养两个孩子、赡养老人,恳请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她,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家。”9月24日,孙某的丈夫来到文安县检察机关说道。
办案检察官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之后,一时也陷入两难。从案件来说,虽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最终放弃了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故意杀人罪是重罪,情节较轻的起刑点也在三年有期徒刑,从案件本身来说如果不予逮捕不大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从社会效果来讲,本案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还是居住地村委会意见来看,逮捕之后既不利于化解矛盾,也不利于挽救这个濒临破碎家庭,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不能得到发挥,该案的社会效果不能彰显。经过层层反馈,权衡利弊后最终一致决定:对孙某做不予批准逮捕处理。
9月30日,被不批准逮捕的孙某迈着沉重的步伐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在看守所的这9天,她的心情一如她的脚步一样沉重……心中万分懊悔又万分感激,她终于可以回到家中,拥抱自己朝思暮想的两个儿子。
文安县检察院认为,从案件本身说,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中止情节,属于法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不予逮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全案证据已经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孙某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不批准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从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来讲,该案不予逮捕,符合社会大众对本案的期许,因为孙某平日表现一贯良好,人身危险性不大,案发事出有因,因一时想不开才产生了犯罪的念头,已经彻底放弃了轻生念头,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将孙某取保候审,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而且对其不予逮捕,符合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利于修复破裂的家庭关系,将对被害人的伤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