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缴纳城建收费
通知指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处理费等五项收费(以下简称城建收费)是国家、省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财政资金。凡在石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
城建收费核费依据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建筑面积。对未按规定办理城建收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管部门不予审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准运手续。超出规划条件给定的容积率、擅自变更用地性质的,在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后,需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建收费。
同时,石市将进一步规范减免审批程序,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处理费,统一由市财政局承办减免审批事项。各部门在《石家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上核定的费用数额为应缴数额,不得自行减免。
七类项目减征、免征城建收费
石市对以下建设项目予以减征、免征城建收费:
(一)对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设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建设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对养老、医疗机构建设,属非营利性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营利性的减半征收。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为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以卫计委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
(四)对原拆原建项目,按拆除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对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且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按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七)驻石部队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