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男,现年50岁)与四川籍同乡杨某来我市打工,共同租住于原南市区某宿舍一院落内。朱某某明知杨某的女儿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为满足性欲,他采取金钱利诱的手段,以“玩游戏”为名,于2015年4月先后两次在他们租住房内对杨某女儿实施猥亵行为。2015年5月2日,朱某某将杨某女儿带至租住房附近的一胡同内,再次采取金钱利诱和“玩游戏”的手段,对其实施了奸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并两次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1999年曾因抢劫罪被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保定市莲池区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有犯罪前科的事实,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