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马超群案仍在司法程序当中,而被马超群家属举报的魏雪松已被查处。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和魏雪松共同受贿的首创水务公司营业处副处长邵某,已被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领导落马
副处级贪巨款被称“亿元水官”
2014年2月12日晚,马超群被带走。马超群,被抓前任河北秦皇岛市城管局副调研员、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副处级)。
据媒体报道,马超群1985年进入秦皇岛市自来水总公司,从烧锅炉工转入行政岗,1997年已是北戴河分公司经理。
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是国有大二型企业,正处级单位。2005年,自来水公司改制,引入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秦皇岛自来水25年,首创和当时的公用事业局各占50%的股份。
此时,马超群是首创水务公司的副总经理,但主要还是负责北戴河分公司。
2010年11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北戴河供水总公司,与首创水务分家,各管一块。北戴河供水总公司主要负责北戴河区、北戴河新区、抚宁县、昌黎县周边村镇的供水,而最重要的就是中直、国务院等七大重点用户的用水,特别是暑期供水。
据媒体报道,在马超群家中搜出现金约1.2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马超群落马的导火索是向某高级酒店索取通水费,酒店方面将索贿的过程录音并举报。河北省领导批示查办并表示“不查不抓,天理不容”。
举报同事
家属公开检举牵出一处长
2014年11月13日晚,马超群的母亲张桂英向多名记者披露,首创水务公司营业处处长魏雪松曾向当地一名领导行贿。
据《法制日报》报道,2015年6月16日,马超群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日前,记者登录到北戴河供水总公司网站,发现在企业介绍中的“总经理致辞”一栏仍是空缺。
在廉政建设一栏,记者也没有找到任何有关马超群的消息,只是转载了一篇秦皇岛廉政网发布的《防反弹重查处刹歪风——正风肃纪检查情况通报》,其中也没有提到马超群任何信息。
被举报处长曾是业务骨干
如今,马超群的案件还在司法程序当中。马超群家属曾举报的原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处处长魏雪松,已被查处。
作为水务系统工作者,魏雪松业务能力较强,工作认真,曾发表过论文《浅谈工业自动化控制中PLC的应用》。
记者还找到了这样一篇宣传稿:“拿营业处来说,针对用户的拖欠水费情况,该处处长魏雪松带领科室及收费人员,不分昼夜地采取了‘电话催缴、等候催缴、上门催缴、多方协调、深化服务’等方式,于7月底清欠水费101.6万元,为完成全年的经营管理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邵某履历显示,邵某于2001年5月24日任营业处副处长,2013年12月5日任行政处副处长。
邵某作为副处长分管维修科、水表管理科、安全科,维修科负责居民室内供水设施有偿服务等工作。
改造供水管线受贿7万元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了解到,与魏雪松合谋收受贿赂的首创水务公司营业处副处长邵某,已被当地法院判刑。
政法机关查明,2010年秦皇岛光明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家属院供水管线进行管网改造工程,时任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处长魏雪松(另案处理)与营业处副处长的邵某将该工程交由侯某承揽。
事后,侯某为感谢邵某在负责此项工程期间为其提供的帮助,在军工里小区自来水泵站给邵某好处费5万元。
2012年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家属楼进行自来水改造及托管移交工程,邵某再次将该工程交由侯某承揽。事后,侯某为感谢邵某在负责此项工程期间为其提供的帮助,在军工里小区自来水泵站给其好处费2万元。
对于自己的受贿行为,邵某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获刑3年缓刑4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法院认为,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公用事业局各持股50%组成,其中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因此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邵某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具有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公诉机关对邵某构成受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邵某作为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4年12月2日,山海关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认为邵某系该公司内部的党政联席会研究聘任的营业处副处长,是该公司内的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秦皇岛中院审理后认为,邵某原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企业改制后,其与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身份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上诉人邵某的工作性质,也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权的人,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2015年5月7日,秦皇岛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