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董某伙同梁某(在逃),在支付50万元定金后,从山东省广饶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处得到三张面值各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3月1日,董某明知其中一张汇票已被挂失,仍以人民币96.5万元价格通过蒋某贴现给被害人宋某。后宋某查询得知其受让的汇票已挂失,便找董某索要承兑款。董某谎称该汇票是保定市某公司给自己的运输费用,并承诺退钱给宋某。后董某更换联系方式,逃匿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014年10月27日,董某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董某明知是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其拒不认罪,且对被害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不能退赔。10月14日,保定市莲池区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