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赵同建勾结四川省的小郭、阿川男、老马(此三人真实姓名不详)等人,由小郭、阿川男、老马等人组织婴儿、孕妇到石家庄火车站,赵同建开车同被告人梁启红或闫美肖到石家庄火车站接回婴儿、孕妇,而后通过被告人张敬锁、徐瑞敏、康菊英、王利锐、郝玉伦等人,将孕妇在元氏县生产的婴儿以及运来的婴儿以4.7万元到6.6万元不等的价格卖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赵同建等人共贩卖不满3周岁的婴儿共计24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同建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收取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赵同建拐卖儿童数量多,影响恶劣,系主犯,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张敬锁、徐瑞敏、康菊英、王利锐、郝玉伦拐卖儿童3人以上,系主犯,但作用较赵同建轻。另结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赵同建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石家庄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案后法院还将以司法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协同民政部门查找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同时积极做好对被拐卖儿童的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