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不合法、不规范行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的行为;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行为;擅自改变经营地址。
2 欺诈消费者行为
在维修保养中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超过实际使用量计量收费,虚增或者擅自减少维修项目,并且收取未提供的维修项目的费用;未提供该项服务却收取该项服务的费用;事故车辆维修中,未按照定损内容维修;将二手车或者事故车复修后作为新车销售;隐瞒事实,向购车者销售已做过销售记录的车辆,向购车者销售合格证已经抵押的车辆,侵害购车者的合法权益;承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能兑现;在汽车销售过程中隐瞒车辆瑕疵。
3 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为
利用各种形式对汽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及相关主要数据、产品价值、降价促销信息、允诺“零利率零手续费”等进行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在维修保养、装饰装潢过程中,对使用的汽车零配件及其他产品的有关信息作虚假表示。
4 商业贿赂行为
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利用为消费者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汽车保险等服务之便,收取金融服务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所谓“返利”、“好处费”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等。
5 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
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经销走私、非法拼(改)装车辆;经销或在汽车维修、保养中,使用质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车零配件或者机油、刹车油、变速箱等产品。
6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在汽车销售维修保养以及装饰装潢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或者使用假冒驰名(著名)商标、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等“傍名牌”产品。
7 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行为
在汽车维修保养及装饰装潢中,使用的有关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要求;进口汽车零配件或者其他产品缺少有关中文标识;经销或在汽车维修、保养中,使用没有标注产地、产品名称、无产品合格证等标识、质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车配件;维修服务和装饰装潢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虚报工时、虚报故障等行为。
8 强制交易行为
限定购车者接受指定的保险代理机构提供的车险代理服务,或者在指定的保险机构购买汽车保险;限定购车者接受指定代理机构提供的代办上牌登记服务;限定购车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购车贷款;限定购车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装饰(装潢)服务,或者限定购车者购买其他汽车配置设施。
9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扩大经营者自身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故意混淆“定金”和“订金”,排除消费者要求退还“订金”权利等违法行为。
10 违反汽车“三包”规定的行为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提出的更换、退货、维修及其他要求;不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包”责任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