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中午,阜平县下庄乡某村男子梁某某脑袋发蒙,听着耳朵跟前有人叨叨,出现幻觉。他想着养羊三年也赔了,身上就剩100多元钱,便想和两岁儿子同归于尽。他到自家的羊圈里找了把斧头,并安上斧柄,然后回家抱起儿子往村西走。梁某某的家人觉得他有些不太对劲,就紧随其后。梁某某跑到村外后,他左手抱着儿子,右手持斧子乱砍其头部。他儿子顿时被砍得血肉模糊。他将儿子放在地上,又用斧子砍自己头部。斧头脱落掉在地上,他这才停手。随后赶到的家人及闻讯赶来的村民见状赶紧报警并拨打了“120”。梁某某之子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鉴定,梁某某为双相情感障碍患者,案发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阜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梁某某持斧头杀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院最终决定对被申请人梁某某进行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