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9月22日至25日在石家庄市召开。提交会议审议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专门就与京津以及重点区域联合防治大气污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建立防治协调机制、区域联动执法、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科研开发等方面进行规范。
草案提出,河北省政府应与北京、天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环保部门共享大气环境信息,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点污染事故,建立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区域联动执法,促进联防联控。
草案规定,河北省环保部门应与京津及相邻省区环保部门加强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加强区域排放控制。
同时,草案要求,河北省政府按照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要求,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防治工作;河北省级环保部门会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市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