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14年12月的一天凌晨2点,王某因工作不顺在家中借酒消愁,大量饮酒后,王某仗着酒劲来到小区院内,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和怨气,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手中的酒瓶点燃并以此引燃了停放在小区院内的六辆小轿车,顿时,火光四起,六辆轿车均被严重烧毁(经鉴定,六辆轿车价值18万余元),小区保安发现后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消防官兵及公安民警及时赶到将火扑灭,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损失。
该案由新华区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王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故意引燃汽车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放火罪,且王某无法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新华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