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6岁的李胜在石家庄一家火锅店从事服务员工作,由于服务员工作累,工资低,李胜早就心生不满。2015年5月的一天上午,李胜在火锅店内趁同事赵某更衣后没有锁闭更衣柜之际,从赵某的更衣柜内盗窃银行卡一张。由于李胜平时和赵某关系不错,在相处中得知了赵某银行卡的密码,于是,李胜于当日中午持该卡在银行柜员机上盗窃赵某卡内现金500元后,悄悄将该卡放回原处。一周之后,李胜再次趁郝某更衣柜未上锁之际偷拿赵某的银行卡并于当日盗取卡内现金2000元。
后来,李胜趁在火锅店值夜班之际,在收银台的抽屉内找到了现金抽屉的钥匙,并用钥匙打开现金抽屉盗窃其内现金3400元,店内发现被盗报警,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将李胜抓获归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以李胜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次秘密窃取单位及个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