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下旬起,男子贾某与外出打工的小雨和小萍多次发生性关系。小雨系2000年8月11日生人,事发时不满14周岁。2014年6月底,两名女孩家长发现此事后报警,2014年9月,公安机关以贾某涉嫌强奸罪移送临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1月,临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贾某5年有期徒刑。贾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案件上诉过程中,证明案发时小雨年龄未满14周岁的证据竟然发生逆转。2015年2月,邢台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小雨的母亲陈某突然改变自己之前所作的证言,提供了一份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日期为2000年5月15日计生罚款收据,称其女儿小雨出生日期为2000年3月11日,而非户籍上登记的2000年8月11日,并通过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由其本人及小雨书写的自述书和谅解书,以及由其舅父、舅母出具的“2000年3月在其舅父家生产小雨”的证明材料。
计生罚款收据的出现和陈某前后证言发生的重大改变,直接关系到小雨的真实年龄问题,进而关系到贾某的罪与非罪问题,如此证据生效,案件可能面临无罪判决。经临城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调查,陈某当年系未婚先孕,该乡镇计生部门接举报后对其进行罚款,当时陈某尚未生产。同时,检察官在相关医院找到病例证实陈某的生产日期为2000年8月11日(阴历),与小雨的户籍登记日期一致。
在证据面前,陈某承认自己在二审庭审中所作是虚假证言。原来,案件一审后,贾某父母多次找到陈某,要求其帮忙提供小雨年满14周岁的证据,并承诺给予数额可观的经济补偿。陈某为贾父给出的条件所动,找出当年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贾家承诺,如贾某无罪释放,就给付陈某11万元的经济补偿,还让贾某和小雨定亲。随后,双方签订协议,陈某收受贾父2万元的“预付款”,陈某书写了关于小雨于2000年3月11日出生的自述材料,还让小雨及其舅父舅母等人也出具相应证明,妄图蒙混过关。
2015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对陈某涉嫌伪证一案立案侦查,同时贾某父母也因妨害作证罪被立案侦查。目前,陈某已被临城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纸补开的计划生育罚单,三份虚假的自述证明材料,牵出一起强奸案背后的伪证案,使得原本为受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