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唐山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等四个部门出台了《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建立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该《办法》规定了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并将市级救助资金由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加强了救助资金保障。
患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肺癌等20个病种的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无亲属抚养的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在属地县(市)区完成各项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后,由本人提出救助申请,由民政部门申批后救助。
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包括接受的捐助)后仍然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本人仍然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由市民政局原则上按不低于剩余自付部分的50%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目录执行。
《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出台后不久,唐山市民政局建立了按季度开展市级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的工作机制。2014年第四季度即认真落实该《办法》,在全省率先开展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目前救助对象主要为低保、五保等贫困患者,所患病种以肺癌、终末期肾病、脑梗死、乳腺癌、白血病、胃癌等重特大疾病居多。
为保障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基本生活,解决患病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唐山市民政局积极开展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