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 来自贵州的女子张某和家住河间市时村乡的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并一起生活。仅两个月后,原告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对夫妻感情不和予以认可,但被告主张应由原告返还巨额彩礼50万元。理由是双方婚前曾签署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系自愿结婚,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婚姻维持不满三年,全款退回。
原被告双方对以上事实一致认可,但就彩礼返还问题,双方持不同意见。女方认为,该协议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进行了约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条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不符合以上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故原告不同意返还彩礼。
河间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均认可该协议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因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三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强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身自由权利的处分,加之,该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有效。司法解释列举了彩礼返还的几种情形,但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综上,依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法院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涉及彩礼之类陋习只能给当事人带来麻烦,对婚姻实属无益。
4月3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在婚前关于巨额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