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有正规发票,现在就可领取,新规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
“我名下没有房产,在外租房住,我看新闻上说,可以把自己名下的公积金领出来,但我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时,工作人员说还没有实施,这是怎么回事?”2月10日,记者接到市区的李女士打来的电话。
李女士说,2009年,她把老房子卖掉了,现在在化勘小区租房住,这些年她一直交着公积金。前段时间,她看新闻上说,像她这种条件的,从2015年1月起可以领取住房公积金了。她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想把公积金取出来,但工作人员告诉她,他们没有看到文件,现在还不能领取。李女士想问一下,什么时候才能领取?
记者联系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刘云才解释说,他们从新闻上看到,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明确了租房提取条件,即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这个正式文件到现在他们还没有收到,收到后他们会立即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在实施细则出台前,他们执行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5]3号)的规定,像李女士这种情况,如果有正规的租房发票,出具当地房管部门无自住住房的证明,现在就可以领取。实施细则制定后,他们会及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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