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最近几天,准新郎刘先生正在为婚宴的饭店发愁:婚期定在 4月5日,1月5日签了协议交了定金的饭店却然要停业,他只能重新找地方办婚宴,实在不行只能回老家。而刘先生希望饭店方面赔偿自己的损失,饭店则表示只能退还2000元“定金”。
要办婚宴的饭店突然停业
刘先生和未婚期准备今年4月结婚,去年年底他就开始为婚礼的事奔波。千挑万选下,选择了都江堰大酒楼怀特店作为婚宴地点,并以999元每桌的标准包下15桌酒席。1月5日,他与饭店签订了协议,婚宴定在4月29日,并交了2000元“定金”,饭店给他出具了一张收据。
刘先生与未婚妻从此开始通知亲友,谁知2月5日,饭店突然打来电话说,酒楼准备过段时间停业,要取消婚宴。这让刘先生有些措手不及,两人这两天一直四处奔波,但还没有找到合适的饭店。
刘先生老家在沧州,按家乡习俗婚礼的日子不能随便更改,如果找不到合适的酒店,只能无奈回到沧州办婚礼。“不仅仅是损失,所有的计划都得改变。”刘先生认为,饭店应对他进行补偿,然而多次交涉后,饭店只同意退给他2000元。
饭店称已到尽通知义务
针对此事,记者联系了都江堰大酒楼怀特店。一名负责人称,酒店的确有关门停业的打算,目前已取消了此后3个月的婚宴订单,涉及的新人有4对,其中就包括刘先生这一对。对于刘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这名负责人表示酒店方无法满足,并解释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已提前行使了告之义务。
记者看到,刘先生和饭店签订的协议中,对于“推迟或者取消婚期的约定”中只针对的是甲方(刘先生),乙方应尽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未有任何体现,乙方的签署人是常某。记者联系到常某后,她表示已经离职。
刘先生说,他的不少朋友说,他交了2000元“定金”,饭店应该双倍赔偿,然而在协议上写明的是“甲方于2015年2月1日之前(喜宴前30天)交乙方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定金”,饭店出具的收据上写的却是“2015年4月29日宴会厅订金”。
根据法律规定,“订金”和“定金”并不一样,“订金”属预付款性质,不具备担保性质,交易不成又无另外约定时,商家应该返还;而“定金”,商家违约就要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商家则不再返还定金。
律师提醒
区分定金和订金
那么刘先生的这种情况还能不能索要赔偿?记者咨询了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强,他表示刘先生与饭店签订的合同上注明交的是“定金”,所以该合同适用法律上的定金条款,酒楼应依法双倍赔偿刘先生的损失。此外,与刘先生签合同的常某属于职务行为,她的离职不会影响合同。
春节前后是举办婚宴的高峰,盛强提醒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定交纳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他建议消费者要与商家签订详细书面合同,约定桌数、餐饮标准、区域等等细节,尤其要明确酒店的违约责任,以便维护权益时有据可依。
2月10日,记者将此事反映给了怀特工商分局,一位负责人称刘先生可携带相关证据到该局进行登记,该局将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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