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春节期间销售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决定2015年春节期间,继续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其中,对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等进行了具体明确。
根据公告,允许销售、燃放箱体有绿色字体注明为“个人燃放类”且除双响、摔炮、擦炮以外的C级、D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燃放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生产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主城区只在二环外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市区正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统一配货。”据市供销社有关负责人介绍,临时销售点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并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销售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腊月二十五)至2月19日(正月初一)。销售结束后,临时销售点全部撤除。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烟花爆竹销售将实行实名购买及销售登记。据了解,群众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合法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销售人员要仔细查验、核对购买人证件信息,确认无误并登记后方可销售。销售点要建立专门台账,注明烟花爆竹购买人和购买量,以备检查。
此外,公告规定,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可参照执行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市政府一旦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等级预警,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公告还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凡举报查实的,将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12350)。对违反者一律依法查处。
燃放时间:2015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
市区限制燃放区域: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和高新区、正定新区辖区。
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和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以上单位、小区物业公司和产权单位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安排专人监管。
[河北新闻]近日,沧州市文明办工作人员对全市780多名历届沧州好人典型代表、提名奖获得者,中国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