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下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临时困难人员给予应急性救助。按照计划,3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将通过政务大厅、办事大厅,将设立统一的窗口,开始受理社会救助申请。
标准 参照当地低保确定救助额
根据《通知》,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据悉,目前,我省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2495元,城镇每人每月422元。《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分类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保障被救助家庭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范围 家庭及个人都可申请救助
据了解,临时救助对象分家庭和个人两方面。
其中,在个人救助对象方面,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此外,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各县市区也要按照临时救助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临时救助涉及范围
家庭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救助申请提出方式
1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3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实施 3月底前设申请受理窗口
据了解,该项制度将于2015年3月底前全面实施,3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将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全部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一方面来自于各级政府财政,另一方面,社会力量也可以参与。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也可以开展临时救助。
同时,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此外,我省还将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对临时救助金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河北新闻]下个月底前,我省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