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日前,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针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结合河北省实际,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对在2015年1月1日前已收取但尚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的收费资金,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对在2015年后已收取的收费资金,应全额退还缴费人或缴费单位。同时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所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通过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据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取消5项,暂停征收7项。与此同时,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