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落户全面放宽
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落户
意见提出,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意见》指出,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石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县城镇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
市区落户有序放开
优秀农民工可落户社区公共地址
《意见》提出,有序放开市区落户条件。在市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固定地址上落户。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商品房、合法自建房(下同)。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
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在石市投资20万元、年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可直接在投资地或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直系亲属投靠不再硬性要求有房
《意见》提出,放开直系亲属人员投靠落户城镇限制。具有石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取消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投靠落户。对属于挂靠在石市的常住居民户口(不包含人才中心学生户),申请直系亲属投靠的,需要户主提供书面同意落户的证明;对属于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需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中建立家庭户。
放宽一般人才落户限制
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或中专、中技类人员,本人可以在石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申请办理落户。
引进高层次人才落户
对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石市城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急需特殊人才,自愿迁入石市的,可将户口落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社区公共地址或亲属家庭户,同时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户口登记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
《意见》要求,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
建立社区公共户口
《意见》提出建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无亲属关系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上落户;对符合户口迁入政策条件,无合法稳定住所,成员间存在家庭关系的,可在社区公共同址上建立家庭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改革居住证制度
《意见》提出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石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在石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同时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资助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就业扶持、计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鹿泉栾城藁城三区加快农民变市民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和服务范围,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鹿泉区、藁城区和栾城区要紧紧抓住行政区划调整和二、三产业大发展的有力时机,重点加快推进域内农村居民的市民化工作。
进城落户者农村土地承包权等仍受保护
同时,户籍改革推进过程中,对进城落户人员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予以充分保障,严禁违法强制收回,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合法形式流转。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市民化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可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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