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海军,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源县,原涞源县王安镇中心小学副校长,2013年8月10日被逮捕。
2013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海军驾驶宝来轿车行至河北省涞源县广平大街与阁院路交叉口处,遇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陈某(女,殁年6岁),杨海军以送其回家为由哄骗陈某上车,欲绑架陈某向其家人索要钱财。杨海军将陈某带至位于涞源县新环小区的家中控制。陈某哭闹要求离开,杨海军恐被人发觉,用胶带捆绑陈某双手及缠嘴,双手捂陈某口、鼻致陈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杨海军杀害陈某后,对尸体进行猥亵。当日15时许,杨海军将陈某尸体装入一编织袋内,并驾车将陈某尸体拉至涞源县与蔚县交界处掩埋。
2013年12月1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海军犯绑架罪、犯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海军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军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幼童,后对尸体进行侮辱,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和侮辱尸体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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