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环保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将被省环境保护厅约谈。近日,该厅出台《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明确上述规定。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约谈是指由省环保厅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该《办法》明确了环保约谈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特别规定了经省环保厅现场核查,应当进行约谈的21种情形,其中包括地方出台了与国家、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文件、规定;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发生严重环境和生态问题,存在重大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等。
还有,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未在限期内拆除或者关闭的;行政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和屡查屡犯、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办法》规定,约谈时,被约谈方应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被约谈方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方整改达不到约谈要求,省环保厅将对其实施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对企业建设项目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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