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实行分级保护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定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
《办法》提出,每5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一次普查,对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进行登记、编号、拍照、造册,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一批树龄80年以上不满100年并且具有保护价值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本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并根据树木生长、存活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落实养护责任
《办法》规定,对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铁路、公路、河道、湖泊、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对于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游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宗教活动场所、林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城市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除个人所有外,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养护;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养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擅自采伐追责
《办法》明确,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因特殊需要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实施移植。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复壮、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对于擅自采伐、移植;剥皮、挖根、折枝;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或者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追责;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对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任做出明确,若有违反规定批准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未依法履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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