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李某婚礼当天,被告某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纱、照相、录像等服务并制作光盘,费用共计1600元。23日,李某到婚庆公司取回录像光盘,但在回家观看时发现光盘图像模糊不清,无法认清图像上所录人员面目。李某感觉婚庆公司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非常生气,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某婚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交付清晰的录像光盘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庆服务及录像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李某已向婚庆公司支付费用,婚庆公司已为李某的婚礼进行了全程服务及录像,双方就此合同关系已部分履行。婚庆公司因摄像技术问题,导致录像画面不清晰,给李某及其家人对此特殊场景的录像产生遗憾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因此,婚庆公司应赔偿李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费。经调解无效后,依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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