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一代办员挪用13万 逃意打黑工11年
[河北新闻]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姚某在担任赵县某信用社代办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储户资金13万元,案发后,潜逃意大利至今。据悉,姚某在意期间靠打黑工过活,屡屡受到老板克扣薪水、饱受欺凌,最终因身心俱疲,向我国使馆投案。
背景
目前随着我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已经从美国、加拿大、西班牙、阿根廷、韩国、泰国、香港、台湾、南非、尼日利亚等57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329名。
公安部统一部署的“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中,全国各地都有报道,外逃的经济案嫌犯在国外打黑工的悲惨遭遇。12月1日,省公安厅通报,11月30日,我省赵县潜逃至意大利11年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姚某被警方成功劝返回国,这是我省警方从国外劝返自首的第一例。
为了13万元,外逃11年
今年7月20日,“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河北省公安厅的指导下,石家庄市公安局迅速部署,强势推进,对姚某等在逃境外的经济犯罪嫌疑人逐人制定怎样的缉捕方案,逐人成立工作小组,逐人建立工作档案,展开全方位缉捕劝返工作。
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今年54岁,系石家庄市赵县人。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姚某在担任赵县某信用社代办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储户资金13万元,案发后潜逃意大利至今。姚某潜逃后,当地公安机关一直未放弃对其抓捕劝返工作。
公安部部署“猎狐2014”专项行动以来,省、市、县公安机关成立了联合专案组,进一步加大了对姚某的缉捕力度。经过缜密侦查,专案组掌握了姚某在意大利的住址及生活等基本情况,同时,专案组民警多次到赵县姚某家中,做其亲属工作,规劝姚某投案自首。今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后,办案民警专门将通告送到姚某家中,向其亲属详细介绍了国家政策,以打消其顾虑。
经过连续艰苦细致的工作,近日,姚某决心回国自首,多次主动电话联系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专案组,表达了回国自首意愿,并向我国驻意大利大使馆提交了书面自首书。在公安部、外交部和我国驻意大利使领馆、警务联络官的大力协助下,11月30日,姚某从意大利返回国内,向我省警方投案。
国外逃亡日子不好过
据悉,姚某自首案属全国公安机关“猎狐行动”开展以来,我省公安机关从欧洲国家成功劝返归国投案自首的第一例,对下一步在发达国家开展经济犯罪嫌疑人追逃劝返工作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据了解,在意大利期间,姚某没有合法身份,只能“打黑工”谋生,生活境况艰难,既在内心里充满着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的惊惧,也时时忍受着被“黑老板”克扣薪水、饱受欺凌的辛酸。他的经历,在外逃“小贪”中极具典型性、代表性,也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案件在当年影响较为恶劣 。姚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储户资金,涉及金额虽然不大,但由于案件发生在农村地区,严重侵害了农民储户的权益,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嫌疑人称,当年外逃时43岁,如今已经54岁,由于负案在逃,他从未与孙辈见过面,无法享受天伦之乐,内心饱受煎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10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省警方南太岛国抓回4人
记者:境外缉捕工作存在哪些困难?
省公安厅:部分犯罪嫌疑人出逃时间较长,在境外线索较少,同时,所在国家还存在法律体制等方面的制约(未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等),都给境外缉捕工作带来了困难。
记者:河北省公安机关开展境外缉捕工作情况如何?
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对经济犯罪嫌疑人境外追逃工作一直高度重视,省、市公安机关均成立了专门机构,实行一个案件一个专案组,对每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目前取得了初步成效。
记者:是否有警方赴国外抓捕归案的案例?
省公安厅:今年6月,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派员随公安部工作组,赴瓦努阿图(南太平洋群岛国家)成功抓获涉嫌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海、孙某周等4人。“猎狐2014”专项行动启动后,省公安厅对我省在逃境外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逐一梳理,逐一制定了工作方案,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稳步进行中。
海外追逃形式
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08年至2013年五年间,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那么,这些外逃贪官一般通过哪些方式被追逃?
●引渡: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两国共同认定的犯罪行为如洗钱罪、贪污受贿罪等即可引渡。截至今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46项已生效。据公安部今年7月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将经济犯罪嫌疑人730余人引渡回国。
●遣返:
主要表现为逃犯隐藏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遣返国的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移民法遣返是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例如:2011年7月23日,经过13年的谈判后,出逃加拿大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角赖昌星被成功遣返。
●劝返:
这是最高检在追逃实践中创新出来的追逃模式。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检察机关从境外追捕归案16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经劝返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异地追诉:
异地追诉是指由我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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