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除对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的25条内容进行细化外,还根据铁路发展与河北省实际情况新增了13条“新规”。“新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河北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铁路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能和职责,并对广大民众所关心、关注的铁路工程建设等相关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具有很高的“含金量”。
据悉,此次出台和即将实施的《规定》是继《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个省市级地方性法规。其前瞻性、示范性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指导性、实用性都非常强,对依法确保铁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附:《规定》中新增的13条“新规”内容
1.从横向,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铁路安全工作的部门和工作要求。
2.从纵向,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护路联防责任和工作要求。
3.对“抢栽、抢种、抢建”获取高额工程补偿款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4、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绘制、设立标桩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5、设定了铁路线路两侧各30米的“规划禁区”。
6、对铁路沿线建、构筑物、种植物的高度做出明确限定。
7、对“轻体飘浮物”隐患治理做出明确规定。
8、对“轻体飘浮物”隐患治理做出明确规定。
9、对地方政府启动应急救援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救援做出明确规定。
10、对公安机关维护站、车、线秩序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1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和通报铁路安全隐患做出明确规定。
12、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罚则做出明确规定。
13、对铁路运输企业支持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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