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大气环境关闭企业可享扶持政策
通知要求,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包括以“6643工程”涉及企业为重点,凡符合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相关政策和经济转型升级涉及的企业(钢铁、煤炭、水泥、玻璃、造纸、化工、印染、制药、塑料、印刷、建材、机械、火电、陶瓷、钙镁、纺织、装备制造、铅蓄电池、铸造、冶金、食品酿酒等行业),均可纳入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
2013年9月22日,市委、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石发〔2013〕17号)中涉及的以上企业也纳入享受扶持政策范围。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自企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之日起,履行缴费义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4年4月后,补缴历年欠费的企业,从补缴次月起方可申请。
多种政策扶持企业稳岗
扶持政策包括稳定岗位补贴(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社会保险补助)和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据了解,对在本企业内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课时5至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助,不得重复享受。未裁员的,补助人数按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补助人数按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
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
岗位补助用于补助企业支付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用于补助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人数按照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岗位补助标准为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补助期限最长为6个月。
社会保险补助按上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6个月。
同时,企业还需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自2013年10月起涉及到的企业无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具体是指已制定转岗培训、轮岗、待岗发生活费、开发辅助性岗位等稳岗方案并已在企业内部组织实施,职工队伍稳定,并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的企业。
企业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下降
为缓解企业缴费困难,将更多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省会还降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
享受扶持政策的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审批后的次月起执行新的缴费基数,当年有效。
降低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当用人单位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时,停止享受该项政策。
企业扶持资格每年确认一次
对符合范围和条件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资格,每年确认一次。享受的扶持政策自审批后次月起执行,不跨年享受。
企业资格的申请和认定按月进行,每月1-10日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确认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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