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河北新闻]河北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第1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
据了解,河北省是革命老区,兵员大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达60万人。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20%。农村“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40%。
此外,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5820元、498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060元提高至178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970元提高至1116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95元提高到6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5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45元提高到6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38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6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8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0元提高到15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调整后,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由原来的490元提高到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嫦娥5号拍摄地月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