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听证得到热烈响应
据了解,2014年初,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列为当年立法计划和重点立法项目,计划一公布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4年7月、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鉴于该条例涉及面广、影响重大,进一步修改好、完善好的任务十分艰巨,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决定召开《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报纸、网络、户外电子屏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举行听证会的公告。自听证会公告发布以来,公众踊跃报名,网站点击率高达122778人(次),报名人数792人,有工人、农民、教师、学生、律师、公务员以及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其中,申请旁听的有700人,申请陈述的有92人。
15位陈述人各抒己见
“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之高远远出乎我们的意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名工作人员说。9月29日,刚开始发布手机短信公告后的第一天,就收到报名电话近百个。
听证会召开前,经过层层遴选,从92名申请陈述人中最终确定其中15人为听证陈述人;从申请旁听的700人中确定120人为旁听人。
为了保证立法听证会的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人员对电话报名和网上报名材料进行统计,并与报名申请人逐一进行电话沟通,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把握与《条例(草案)》的关联度。
在听证会上,陈述人均享有10分钟的发言时间,他们畅所欲言,充分表达了民意。
意见将成为重要参考
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除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外,在立法听证方面也进行过一些探索。2000年、2004年、2006年法工委先后举行过三次立法听证会。此次《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是时隔8年后又一次听证会。今后,省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扩大公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建立起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使开门立法成为新常态并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据了解,此次听证建议和意见将作为修改《条例(草案)》的重要参考。
听证会“五大焦点”
焦点1———国土治理
“国土治理条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总纲领,将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法制的层面。”陈述人胡延广(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副院长)提出,建议对草案第二条进行修改完善。由于国土资源涵盖范围更广,它不仅包括自然形成的资源,还包括人造资源;自然资源更强调的是资源的属性,《条例(草案)》更强调的是对国土资源的保护、治理等方面的属性。“建议用国土资源替换自然资源。”
陈述人李福江(沧州市林业局法规科科长)建议,对国土治理应作出具体解释,既可区别于土地整治、土地管理、土地治理等,又与《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加以区别,还可以与草案第二条相衔接。
焦点2———国土保护
陈述人隋瑞岭(邢台市政府法制专家委员会成员)提出,在草案中增加对土地的保护内容。即不得利用承包土地进行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导致耕地破坏的行为。
陈述人刘俊(省林科院院长)强调,要厘清保护、治理和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护是基础,治理是手段,利用是目的。要落实保护规划,加大保护力度,不要等破坏了才想起保护。
陈述人李进恒(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处长)提出,建议对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规定进行细化。建议在《条例(草案)》三十四条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基本草原划定,落实有关规定,明确草原的面积、地块、边界,树立永久性界碑,把保护基本草原和保护耕地放到同等重要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形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草原实施严格保护,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和修复。鼓励在条件适宜的草原区,扩大退耕还草范围。
焦点3———公众参与
陈述人王玉龙(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国土规划部分,缺少国土治理规划公开及公众查询国土治理规划方面的规定,建议予以增加。
陈述人胡延广(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副院长)提出,应当对公民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中的各项权利(如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制止权、诉讼权等)一并进行全面保障,发挥公民在国土资源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焦点4———退出机制
陈述人杨玉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表示,《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部门有权将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不得参与国土资源开发,这是通过社会舆论与限制行政许可相结合方式将破坏国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在国土资源开发范围之内,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是列入黑名单的条件和程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杨玉和建议,确立统一的黑名单管理机构;设立适应多种情况的黑名单制度,明确使用范围、领域范围;明确黑名单的有效时间,根据违法轻重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措施,建议黑名单应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如果给国土资源造成较大损害,违法情节严重的,不得参与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黑名单会导致相对人的信誉减损,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及申辩的权利。管理机关在初步确立黑名单之后,应当向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陈述或申辩理由成立的,可以不列入黑名单。
杨玉和说,还应该设置合理的黑名单退出机制,被列入黑名单的对象,应对其违法行为确定整改方案,在有关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经过整改合格后,应当从黑名单除名。当事人在列入黑名单后,履行了法定义务,或满足规定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部门申请除名,经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撤销条件的,依法予以除名,当事人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诉,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焦点5———法律责任
陈述人石家庄窦竹君(石家庄铁道大学副教授)提出,法制责任规定较单一,建议对国土资源破坏严重的,以吊销执照的方式进行处罚,杜绝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陈述人王玉龙(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条款。
陈述人崔俊辉(省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建议,《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五条,关于山水林田湖等违法处罚的规定,建议先评估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失,再以此为基数确定处罚金额的上限和倍数,对于有些违法行为,比如山体、湿地的破坏,水域、海域、土壤的污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所进行的投入将是巨大的,建议加大处罚力度,震慑破坏国土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陈述人还针对《条例(草案)》的治理责任、生态补偿、资产确权、营利性和重点环节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法规的落地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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