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未离身一夜被盗刷27次 状告银行胜诉
案例
她的银行卡被盗刷14万元
事情还得从一年前说起,2013年5月31日一早,家住石家庄市高新区的柴女士起床后,习惯性地打开手机。
开机一瞬间,意外发生了……短信提示音响个不停,柴女士一看,竟是数条银行卡交易信息。信息中显示,她的银行卡在一夜之间连续被刷27次,其中ATM机取款4万元、转账10万元、跨行交易手续费41元、POS机消费300元,共计消费14.0341万元。
柴女士从钱包里拿出银行卡时,还以为是有人开玩笑,但看到信息中的银行卡号和自己的银行卡号完全一致时,她再也坐不住了。
于是,柴女士立刻向公安部门报警,同时连忙赶往开卡银行,等待银行开门营业后,查询银行卡的交易记录。
5月31日9时16分,柴女士拿到了那份交易记录。交易记录中显示,她的银行卡从5月30日23时36分至次日6时46分,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续交易27次。
银行卡从未离过身,却被盗刷14万。柴女士认为,肯定是不法分子将其银行卡复制后实施的盗刷。
第一时间报警
储户胜诉
存款存入银行,银行应有义务保障资金安全。柴女士认为,银行卡至今还在自己手中,可卡里的钱却神不知鬼不觉地被消费了,银行就应该对此负责。于是她一纸诉状将位于裕华区的开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该银行赔偿本金及利息。
随即,裕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柴女士未去过连云港市,所持有的银行卡也未曾丢失,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报警。从消费时间和报案时间以及报案时银行卡仍在柴女士手中的事实综合考量证明,持卡人柴女士并未持涉案卡到连云港市进行消费,由此可以认定存在他人在连云港持伪卡消费。
法院认为原告柴女士作为该银行的储户,在向被告银行开设账号存入资金后,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同时也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在他人持伪造的卡支取原告的存款时,相关的金融机构未能识别出假卡,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失。
由此,裕华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开卡银行向原告柴女士支付被盗刷的存款140341元及利息。判决后,被告开卡银行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定原判事实清楚,使用法律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新闻]人在石家庄,银行卡随身携带,一夜之间这张卡却在连云港相继被盗刷27次,消费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