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部门重点打击14种环境污染犯罪
《意见》提出,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启动联合调查机制的情形包括:在一定区域、时段内,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需两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的。环保部门拟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需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在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需要环保部门配合做好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的。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部门将建立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每年从严重污染环境、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选取部分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加大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频次,针对环境犯罪的突出问题、特定领域、特定时段,集中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或市、县(市)区域范围内的专项打击行动,对环境污染犯罪形成强大震慑和高压态势。
《意见》提出,对涉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或有可能受到地方干预的案件,可以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定期对案件移送、立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予立案未立案的,依法进行监督。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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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4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4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河北新闻]日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