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十大举措强化纪委监督责任
该市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对承担的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并作为责任考核和问责的依据;各级纪委(纪检组)通过列席同级党委(党组)、政府或部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会议,列席下一级党组织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究会、民主生活会、警示教育会,加强监督职责;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分两次向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工作情况;各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同志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每年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各级纪委在强化对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巡查监督机制,并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专项巡查。
同时,该市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建立了廉政谈话和约谈函询档案,各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同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完善纪委常委与下级党政班子成员谈话、陪同下级党政负责人与诫勉谈话重点对象一起谈话制度,督促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由纪委(纪检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个别约谈、集体约谈、重点约谈或由纪委(纪检组)进行函询。并开展专项监督,及时跟进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紧紧围绕衡水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各项举措的落实开展专项监督;对选人用人、土地出让、工程项目、生态保护等关键领域开展专项监督,重点是查找廉政风险、制度漏洞、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等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处置。
该市还要求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向上级纪委全会报告履行主体责任及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接受上级纪委监督,纪委每年向同级党委全会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接受同级党委监督。探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完善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机制,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社会评价结果。将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党委、政府“三考合一”(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与主体责任考核工作一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纪委(纪检组)班子和班子成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河北新闻]日前,衡水市委制定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推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