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河北省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城市流动人口等为重点
河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以城市流动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工作服务力量可承接社会工作服务,并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劳动就业、残障康复、司法援助、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治对象、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人员等服务对象,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其中,将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儿童健康成长计划,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矛盾纠纷介入计划,企业职工心理干预计划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安置对象社会照顾计划等8项计划,提供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
实施意见指出,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为了更好地监督管理,河北省将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河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