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校长同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教师任教最长不超过9年。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教师,原则上必须参与交流。超过50周岁的男教师、超过45周岁的女教师(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今后,农村地区将逐步实现县域内农村学校间、学区间教师定期交流;在城区和县城,由优质校与薄弱校采取联合校、办学共同体等方式开展对口协作交流。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支教,服务时间不少于3年。
教师校长交流工作今年在11个设区市开展试点,3年内在全省全面实施。我省将完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评先表彰、职称评聘也将向农村教师倾斜。同时,加强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形式建设农村教师周转宿舍,优先保证交流教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