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就小区停车收费、房屋装修期间能否收取保证金(押金)等突出物业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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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共有道路占用费业主决定
此次《办法》明确了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管理规则,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区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提供场地、停车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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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修:物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针对装修期间一些物业公司存在的自立名目收费情况,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但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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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卡”:物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门卡”也是近年来出现的物管新矛盾。对于这一越来越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技术手段加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办法》规定,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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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
标准与当地平均工资联动
修改后的《办法》,放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另一方面减少了对基层物价部门定价的限制。
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办法》提到,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该《办法》首次提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以便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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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位搞经营:业主有权说话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二次加压运行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也不计入。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则可单独制定。
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逾期不缴,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有权要求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对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谁有权做主,收益咋办?《办法》明确,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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