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缴纳 全省一个标准
工伤保险缴纳多少,由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来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各设区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在核定工作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已公布的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532元。
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政策,由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在新的费率管理办法出台、基金完成上划之前,各市应在确保本地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暂执行本地原费率政策;为确保全省基金收支的平衡,各地费率一律不得下浮。
工伤保险缴纳的费用有了全省统一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也是全省一个样。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和法定时限、工作流程,以及全省统一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内容、格式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认定、鉴定、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之间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期限和可追溯的方式相互转递、送达文书档案。今年起,河北省还要建立工亡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工伤认定前向省报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联席会和案例分析会制度。
待遇计发 就高不就低
201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作为计发标准。
为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各地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以2013年全省和各市社平工资为基点,按照就高原则,凡是高于全省社平工资标准的,仍按本地2013年度社平工资核定标准,直到全省社平工资超过本地2013年度社平工资标准。
当然,工伤保险的宗旨不限于工伤的救治和康复,无论是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角度,还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角度看,工伤预防更为重要。只有工伤预防做好了,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今年起,各地不再提取工伤预防费。已经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未经省人社、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原则上应当到经省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试点机构进行。
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石家庄市还要求,用人单位要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职工发生工伤时,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而不加重伤情。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辖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应当到签署了服务协议的辖区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就医就诊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管理规定,原则上能选用常用药、国产药和国产内置材料的,不直接使用特种药、进口药和进口内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