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纪检委17日通报称,该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孙宗琪在2014年5月3日至5月6日期间,私自驾驶公车去武汉办理私事,违反中央八项纪律规定,为此,该县县委作出决定:免去孙宗琪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据高阳县纪检委通报介绍,2014年5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给该县发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称:接群众报警称,5月6日6时10分,在武昌区中山路路易100酒店门前路段,发生一起小轿车与两轮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小轿车逃逸,有人员受伤。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处置。电动车乘员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该队调查:肇事车为冀FDM023(雅阁牌)小型轿车,该事故与高阳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孙宗琪有关。
据了解,接到上述通知后,高阳县委主要领导立即作出安排,要求县政法委、县公安局依法协助武汉交警调查处理此事,县纪检委同时介入调查。由于事涉两地,经多次直接对孙宗琪本人进行调查核实并赴武汉与当地警方沟通,初步认定:2014年5月3日上午7时左右,孙宗琪安排县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员,驾驶政法委的公车(车牌照号为冀FDM023),带上他的妻子,去看望在武汉工作的女儿。当日下午4时左右,孙宗琪一行3人到达武汉市,并入住武昌区中山路路易100城市酒店。5月6日早晨6时左右,孙宗琪一行开车从酒店出来准备返回,当日下午5时许返回高阳。
高阳县纪检委通报称,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4号令)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该事故由武汉市当地交警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按照高阳县委要求,该县政法委安排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多次去武汉,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处理此事。截至目前,武汉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没有拿出调查结果,也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鉴于以上调查情况,高阳县委认为,孙宗琪公车私用问题属实,依照相关规定,免去其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县纪检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问题,待武汉市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清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再依法执行和落实。
据悉,事发后,高阳县对该起事件在全县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引以为戒,加大对公车的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