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这个扼住欠薪问题咽喉的举措出自5月5日公布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办法6月1日开始实施。
先“付”钱——
预储金先存入银行,预留农民工工资
《办法》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要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建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付”多少——
金额必须达到建设施工合同总价的20%
《办法》规定,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可以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金额要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20%。也可以要求其先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4%划转,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分批划转。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好处多——
工资账户必须有钱,否则企业停止施工
根据《办法》,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办法》规定,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分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