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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隆尧村民起诉违建两年被冒名顶替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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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10:39:19
收藏 来源:河北新闻网   编辑:张欣怡

  村民申请行政复议

  省政府不予受理

  法治周末记者从李志良提供的资料中了解到,隆尧镇政府2012年2月7日给雷京国等上访村民答复:2010年3月,县国土局根据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征用东河村村西土地99.3766亩,其中交通局根据2010年县发改局《关于隆尧县交通局新建交通综合楼项目投资计划的批复》,占用该地块西南角14.85亩,这14.85亩土地共涉及东河村16户村民,经大多数被占地户同意,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规定该地块采取一次征用、分期补偿的方式。

  对上述答复意见,上访村民不服,认为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征地协议,根本没有经过村民同意,而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是租地协议,政府在耕地上搞永久性建筑,是违法的。

  2012年3月26日,县政府经过复查,答复上访村民:2009年4月,县政府拟征收东河村集体土地127亩,4月27日县国土局与东河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省政府于次年2月作出《关于隆尧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以下称48号文)。依此批复,县国土局先后在东河村张贴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方案公告。2008年4月,县政府批复同意县交通局新建交通综合楼;同年8月,邢台市发改委批复工程初步设计;2010年5月,县发改局批复项目投资计划;同年7月,县政府批复划拨建设用地方案。

  李志良对记者说,他们村民仔细研究了上述两个答复意见后,发现存在的问题很大:一是关于《征地协议》。镇政府答复是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的,而县政府答复是村委会与县国土局签订的,到底村委会跟谁签订的?目前镇政府和县国土局包括村委会连《征地协议》都不给村民看;二是省政府的批文是2010年2月作出的,县政府答复在2009年4月27日村委会就与县国土局签订了《征地协议》,2010年7月县政府才批复划拨用地,事实上早在2010年5月18日耕地就被挖地槽,这明显是未批先占;三是县交通局新建交通综合楼,经过了邢台市发改委批准,而按规定应该是邢台市政府或河北省政府批准,因此,应该不算得到合法审批。

  李志良对记者说,他们22户村民中的18户村民,还针对省政府作出的48号文,在2010年6月24日就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其作出的48号文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省政府以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法治周末记者在河北省政府2010年7月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中了解到,省政府认为,经审查,隆尧县政府2010年2月26日张贴了《征收土地公告》,自2010年3月7日公告期届满就应认定村民们知道了省政府的征地行为。因此,村民们2010年6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李志良、雷京国等多位村民向记者证实说,事实上,隆尧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张贴的时间是2010年5月22日,并且那天一同张贴了4张公告,上面填写的时间都不一样,有2月的,有3月的,有4月的,还有5月的。《征收土地公告》上面填写的时间是2010年2月26日,张贴时都已经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记者看到,东河村党支部书记董群华和支部委员李宽平2010年7月7日出具的《证明》显示,2010年2月26日,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李晓冉、郝现旗和包村干部李士平到村里张贴征地公告,是他们二人接待的,把征地公告张贴在了村公开栏里。

  李晓冉、郝现旗、李士平也都分别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是2010年2月26日张贴的征地公告。

  李志良对记者说,这些人说的都是假话,出具的是伪证。

  记者在隆尧县期间没有联系上董群华、李士平,至发稿时也没有等到隆尧县国土局的回复,但在东河村记者找到了李宽平。

  李宽平对记者说,有张贴公告那回事,他记得当时一共张贴了好几张,具体几张记不清了。

  村民提起行政诉讼

  被人冒名顶替撤诉

  因不服省政府2010年7月8日作出的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东河村18户村民推举雷玉林、李文国、董计坤、李根福、李志良5人为代表,共同委托律师将省政府起诉到石家庄中院,请求撤销省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李志良对记者说,自从2010年7月30日石家庄中院受理立案后,村民们一直等了两年也没有等到法院要开庭的消息,他便找到省涉法涉诉接访中心进行反映,没过几天,他接到电话被告知,案件早已经撤诉了。

  “问律师,不知道撤诉的事;我们其他四个村民代表也都不知道撤诉的事。”李志良对记者说,他和其他几个村民代表一商量,决定到石家庄中院去复印案卷,看看到底是谁撤的诉。

  “案卷里有五份统一打印的、内容完全一样的、没有日期的《撤诉申请书》,上面分别有‘雷玉林’、‘李志良’、‘李文国’、‘董计坤’、‘李福根’五个人的签名和指印。还有一张‘雷玉林’委托他儿子‘雷经国’(注:雷京国又名雷经国)办理撤诉事宜的《委托证明》。”李志良拿出案卷边给记者翻看边向记者介绍说,在案卷里,还有两份审判员郝东霞、书记员卢亮2010年9月28日为他和“雷京国”作的有关撤诉的《询问笔录》,上面有“雷京国”和“李志良”的签名和指印。“这些签名和指印都是假的。”李志良说。

  根据“雷玉林”等人提交的撤诉申请,2010年9月28日,石家庄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雷玉林等18户村民撤诉。

  2012年7月27日,雷玉林出具证言,他从来没有委托儿子“雷经国”代表18户村民到中院撤诉,更没有写过任何委托书,也没有签过名字和按过指印,从来没有任何人找他领取同意撤诉的裁定书。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雷京国明确告诉记者,他不知道撤诉之事,也从来没有做过撤诉之事。

  记者看到,李文国、董计坤、李根福、李志良四人也都于2010年7月27日出具了证明,声明自己没有代表18户村民写过撤诉申请书,没有在撤诉申请书上写过自己的姓名和按过指印,也没有人找他们领取撤诉的裁定书,此前根本就没有去过石家庄中院。

  在李志良的坚决要求下,石家庄中院委托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6月27日对《询问笔录》上三枚指印和结尾处“李志良”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是《询问笔录》上三枚指印皆非李志良之指印、结尾处“李志良”签名与李志良本人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

  2013年7月18日,石家庄中院裁定18户村民状告省政府的行政诉讼案子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李志良对记者说,自从去年10月22日再审开庭后,到现在一直没有判决。

  那么,究竟是何人冒名顶替村民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的?又是何人在法官郝东霞作的《询问笔录》上冒名顶替签名并按指印的?法官郝东霞又是如何核验当事人身份的?

  记者4月11日上午赶到石家庄中院,打通郝东霞的办公室电话。接电话的人说郝东霞开庭去了,再多次拨打,就没有人接了。下午1点半法院上班后,记者又多次拨打,电话仍没有人接听。

  石家庄中院办公室一位王姓主任在电话中告诉记者,郝东霞休病假了。

  就相关问题,法治周末记者多次联系东河村村委会和隆尧镇政府相关负责人,但都没有联系上。隆尧县国土局和石家庄中院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没有对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村民被冒名顶替撤诉的真相如何?其背后又隐藏有什么秘密?案件会怎样判决?冒名顶替者和当事法官能否被追责?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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