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公司的隐忧
据救援公司反映,新收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征求救援公司的意见。对此,河北省物价局参与新标准制定的李主任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并不是所有的价格制定都要召开听证会,只有列入听证目录的才要听证,而“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没有列入听证目录”。
李主任解释,新标准的制定是参考社会平均成本,不能保证每次救援都盈利,因为救援成本差距很大,因此只能考虑平均成本。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救援由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承担,是带公益性的,因此,按适当弥补成本原则制定这个价格标准。同时,参照了保险公司救援费用情况。”李主任说。
对于标准是否制定过低的问题,李主任说,“实际上,我们的标准比相邻的河南、山东等省份都高,甚至比东南沿海省份也要高。”
李主任表示,标准实际上就是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组建的救援队制定的。
不过,河北高速路政总队的张政道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标准是否过低,还有待观察。
早在1996年,河北省物价局就曾出台收费标准,属于行政性收费。2005年又出台相关收费政策,是上一个标准的延续。在实际中,救援公司并没有参照这个标准,而是采取双方议价收费的方式,由事故车主与救援公司协商救援价格,并签订协议。
“根据救援行业不成文的标准,一般小车按1500—2000元、大车按3500—4000元的标准收取。”一位救援公司员工告诉记者,他们是根据车型、是否载货、距离远近等来收费,收费项目不光包括拖车费,还会有清理现场、施救、吊车等服务费。
按照2010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直到今天,很多省份高速公路业主并没有建立自己的专职救援队伍,另一方面,更多的社会救援公司承担了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
而在实际工作中,救援公司与各路段的高速交警大队形成了事实的协作关系。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到现场处理事故,如果需要清障救援,会通知辖区内的救援公司前往现场救援。
“河北高速基本上是由社会上的救援公司承担救援工作。”容城县的张英才组建的清障救援公司负责保津高速容城路段的清障救援。他告诉记者,保津高速路段的救援清障都是由高速交警容城大队指定由他来做,高速交警事实上成了救援公司的“婆家”。
这正是救援公司所担心的,清障施救工作由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接管后,意味着他们又多了一个“婆家”。在事故现场如何处理交警与业主的关系,毕竟之前一直把高速交警当“婆家”。
张政道告诉记者,为了区分责任、防止扯皮、确保道路畅通,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与交警部门专门召开了协调会,希望双方能相互配合。
实际上,救援公司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协议期限只有5个月,而5个月后这些救援公司何去何从,他们心里没有底。
“5个月后将进行市场化招标,没有中标的救援公司就要退出救援市场。”张政道说。
不过,他们的救援协会还在积极筹备中,救援公司迫切希望有个自己的组织能更好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大家的心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