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应依法合理使用远光灯
沧州市交警支队法制科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5款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第58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第59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据介绍,当两辆车对向行驶而来,其中一辆车如果开着大车,那对面车上的司机会因为光线刺眼而造成视力受损,虽然只是短暂性的,但却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尤其遇有前方行人或非机动车横过马路这种情况时,更是危险。滥用远光灯的行为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但记者也了解到,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这样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夜间,而且处于车辆行驶的过程中,造成取证难、纠正难,给执法造成一定的难度。为此,交警部门有关人士呼吁所有的司机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与安全,一定要文明驾驶,依法合理使用远光灯。
专家:要平和,不要“路怒”
由“关个‘大灯’有多难”又引发出一个现象——“路怒”。沧州师范学院教育系主任、教授苟增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一项社会调查显示,71%的“路怒族”是“生活工作压力大的人”;68.6%的人是“对无序状态和不公正感觉愤慨又无处发泄的人”;63.3%的人选择“心态不平和的人”;63%的人表示是“有情绪无处发泄,生活中比较压抑的人”。
苟增强说,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个体面临的压力和内在冲突是主要原因。行车中的不如意,让人遭遇一种强烈的挫折感,导致个体心理产生一种不平衡感,在高压的狭小空间内,注意力缺失、心理资源被占用、生活与工作上的压力在这一瞬间会立即点燃。除此之外,“路怒族”现象的形成与个性品质关系密切,平时情绪不稳定、性格急躁的人,更容易成为“路怒族”。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和压力的增加,人们变得越来越急于求成,“路怒族”总量也会越来越多,对交通安全来说,也是一个隐患。
苟增强建议,如果长期处于这样的易怒状态,要尽早进行心理咨询,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如果自己的心理调节能力较强,可试着放慢生活节拍,观察自己的变化,做自我调整,缓减“路怒症”的表现。比如,平时有空去唱唱歌释放压力,还可以去做瑜伽或参与其他的体育锻炼,让自己心平气和。同时要学会试着换位思考,不要将别人的行为总是理解成恶意挑衅。另外,同车的乘客或亲朋好友如果发现驾驶员情绪波动较大,一定要在其发怒时予以劝阻,缓和情绪,说明这样激怒的后果,以旁人的身份督促其慢慢回归正常情绪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