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1月15日,石家庄市将开始发放2013-2014年冬季集中供热补贴,时间将持续到3月15日。石家庄市建设局工作人员提醒大家尽量避开发放前几日的高峰期,合理安排时间领取补贴。
补贴标准:城市低保户补贴70平方米以内
根据市建设局下发的《关于发放2013-2014年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户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低于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重点优抚对象每户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计费面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两参”退役人员(指1954年以来参加对敌14次战役及参加核试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采暖费补贴,参照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发放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既每户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计费面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根据“三年大变样”要求,为配合全市拆迁工作,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原有住房已经拆除。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精神,拟对这部分原有住房已经拆除的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按照现居住地供热方式,分别给予采暖补贴。
发放程序:领取采暖补贴证件要齐全
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定期抚恤领取证》或《石家庄市民政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供热企业须在证件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相应位置加盖“2013—2014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已发”印章,领取人须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证明信存档)。
参加集中供热的特困职工家庭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和证明信到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开具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无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的,不予出具特困职工证明信)。而后,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房产证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供热企业须在证件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相应位置加盖“2013-2014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已发”印章,领取人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存档)。
现居住地属于集中供热的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集中供热补贴。领取补贴时,在出具原规定手续的基础上,还要出具原有住房(已经拆除)所在地居委会证明、拆迁协议和现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两参”退役人员采暖费补贴,参照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发放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凭《石家庄市民政局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
专门接待“三证”人员的咨询、投诉
市建设局要求各供热单位在发放2013—2014采暖期集中供热补贴工作中严格按下列原则执行:“两证相符”,“一证补一套住房”的原则;对“两证不符”人员,应是夫妻、父子(女)、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对因拆迁、租房等改变居住地的集中供热补贴用户,领取补贴时,在出具原规定手续的基础上,还需出具现居住地房产证原件和现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到现居住地供热单位审核登记,并领取采暖补贴;遇有政策不清、问题复杂等特殊情况,可登记汇总并报市建设局供热燃气处审批。
市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大家,合理安排领取时间。该负责人表示,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发放工作涉及的范围广、人员多、工作量大,发放时间恰逢供热繁忙期间。为尽量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市建设局要求各补贴发放单位,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24日前节假日不休息,全力以赴做好采暖补贴的发放工作。“建议大家合理安排领取时间,尽量错峰到所属供热补贴发放单位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
同时,市建设局供热燃气处将从2014年1月15日起,专门按排周二(8:30-11:30;13:30-17:30)、周六(8:30-11:30)两天接待“三证”人员的咨询、投诉等服务接待工作。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8号602室;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0311-6904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