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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初以来,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严查环境保护违纪违法案件,强化行政问责,截止到去年底,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共直查和派人督办环境保护案件40起,已结案39起,共行政问责处理201人,其中,纪律处分154人,其他方式问责47人;县处级干部25人,科级及以下干部176人。
会上,省监察厅副厅长丁万明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保定亚新钢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行唐县河北迈尔斯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河间市燕中电料厂和河间市韩进宅热镀厂违法排污案,满城县富康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满城县海昌造纸厂违法排污案,武安市乐源砖厂无环评审批手续违法生产案,黄骅市齐家务乡工业园区内企业违法建设、违法排污案,永清县、霸州市的小电镀污染环境案,宣化区鑫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污染案,玉田县废旧轮胎回收、镀锌厂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案,临漳县小木炭窑污染问题。
十起案件令人警醒,今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将继续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把监督检查、查办案件落到实处,坚持铁面执纪、违纪必究,对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
附:十起案件
案件一:保定亚新钢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2010年4月,该公司2台208立方米高炉、一台30吨转炉及两台30吨电炉被省淘汰办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应于2010年底前淘汰,但直到2013年4月28日才停产。因污染防治设施老化,断断续续违法生产,污染后果严重。
新市区政府存在未及时按国家要求淘汰落后产能问题;市环保局两次为该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收取排污费,属于工作失职。给予新市区政府原副区长张志强和现副区长边少清行政警告处分,保定市环保局副局长王金甫行政警告处分,污染控制处原处长秦长箫行政记过处分,监察大队长蔡连超行政警告处分,监察大队监察二科科长代播、副科长李丛燕行政记过处分。
案件二:行唐县河北迈尔斯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
2010年8月,该公司第一期工程建成后,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建设污染处理配套设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设备调试、生产液晶,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渗坑中,造成环境污染。
行唐县政府、县环保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明知该公司擅自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属于违法行为,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发生,属于工作失职。给予行唐县政府党组副书记赵海军党内警告处分,县环保局局长范景武行政记过处分,副局长郝雪峰行政记大过处分,监察大队长康军刚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甄书平行政记过处分。
案件三:河间市燕中电料厂和河间市韩进宅热镀厂违法排污案
1999年和2007年以来,两家小电镀企业,利用渗坑排放污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恶劣社会影响。
河间市环保局、瀛州镇政府未及时排查出两企业厂内渗坑,属于工作失职。给予河间市环保局局长孙玉池行政警告处分,副局长刘建银行政记过处分,监察大队大队长杨贞国、城关中队中队长宋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瀛州镇副镇长严红杰行政警告处分。
案件四:满城县富康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满城县海昌造纸厂违法排污案
2012年以来,富康纸业公司回水池、废水集水池时有废水外渗,地面防渗不达标;海昌造纸厂防雨防渗工程跑冒滴漏,废水流入厂区无防渗措施的空地,造成环境污染和恶劣社会影响。
满城县环保局虽然多次检查并要求整改,但对存在问题立案调查不及时、督促整改不力,属于工作失职。对满城县政府副县长陈志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县环保局局长边新志、副局长吴晓耀行政记过处分,监察大队大队长李增辉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要庄环境监察中队队长史艳青、副队长李浩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件五:武安市乐源砖厂无环评审批手续违法生产案
该企业自2006年12月建成以来,无环保审批手续,违法生产,粉尘污染严重。
武安市环保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管缺失,违规出具《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保护意见表》,使违法企业变更工商执照;北安乐乡政府曾先后6次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但未落实,并在对该企业采取停电措施的集中整治期间,擅自协调电力部门取消停电措施,使企业恢复生产,属于工作失职。给予武安市北安乐乡党委书记兼政府乡长刘玉平党内警告处分,副书记兼协调中心主任裴延恒行政记过处分,副乡长温金良行政警告处分;市环保局环评管理科科长杜慧聪行政记过处分,大同环保所所长张玉芳行政警告处分。
案件六:黄骅市齐家务乡工业园区内企业违法建设、违法排污案
该园区内6家企业环保手续不全、违法建设,另一企业80年代生产铬酸酐时违法排污形成3个独立封闭式坑塘,存有废水约5万立方米,为重金属污染,污染物超标,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黄骅市环保局对环保手续不全企业存在监管缺失,对违法排污形成的坑塘处置不及时;齐家务乡政府对上级下达的治理要求行动迟缓、处置不力,属于工作失职。对黄骅市政府副市长贾兆德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齐家务乡乡长董久升行政警告处分,党委副书记高瑞良党内警告处分,副乡长高永健行政记过处分;市环保局局长胡福岗行政警告处分,副局长李绪池行政记大过处分,监察三中队长刘永亮行政记过并免职。
案件七:永清县、霸州市的小电镀污染环境案
多年来,两地200多家违法小电镀生产企业无证照经营,无环保设施,环境污染严重。
永清县政府、霸州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虽多次打击、取缔,但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使违法屡禁不止,属于工作失职。对永清县政府副县长韩启永、别古庄镇镇长赵海滨、三圣口乡乡长周子辉和霸州市扬芬港镇镇长韩平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永清县环保局局长苏锦军行政记过处分,副局长翟华龙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环监大队二中队长韩振明、四中队长马凤兵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免职;别古庄镇经委主任胡向军行政警告处分,三圣口乡经委主任赵贺行政记过处分;对霸州市政府副市长韩清华因参与经商办企业另案处理;给予霸州市环保局局长荣志亮行政记过处分,党组成员、主任科员齐国军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环监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高红伟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免职;扬芬港镇经委主任李洋行政记过处分。
案件八:宣化区鑫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污染案
该公司存在高炉除尘设施设计不合理、设备陈旧老化、除尘工艺落后,高炉时常出现黄烟外溢,料场洒水不及时、苫盖不全面,污染后果严重。
张家口市环保局、宣化区政府、庞家堡镇政府在日常监管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整治措施不力、整改不彻底,属于工作失职。对宣化区政府副区长孔庆范、庞家堡镇镇长赵喜冰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张家口市环保局环监支队副支队长龚亮行政警告处分,四大队长尤学行政记过处分,宣化区环保分局局长李志斌行政警告处分,副局长单煜红、环监大队长刘元龙行政记过处分;宣化区庞家堡镇人大主席陈嘉龙党内警告处分,城乡建设管理处主任张树明行政记过处分。
案件九:玉田县废旧轮胎回收、镀锌厂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案
多年来,玉田县存在300多家废旧轮胎回收加工作坊、4家镀锌厂,多数无证无照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环境污染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玉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虽多次进行打击、取缔,但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使违法生产屡禁不止,属于工作失职。对玉田县政府副县长盖青松、杨家套乡乡长郝建锋、县电力公司总经理万广军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县环保局局长王国生行政警告处分,副局长王玉武行政记过处分,督查科科长曹凯成行政记大过处分,监察大队队长王永利行政记过处分并免职;窝洛沽镇镇长赵伟拓行政警告处分,人大主席张秀娟党内警告处分;杨家套乡人大主席崔凤齐党内警告处分,经济办负责人李明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单海军党内警告处分,客户服务中心主任牛宝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窝洛沽供电所所长杨蒙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
案件十:临漳县小木炭窑污染问题
多年来,临漳县存在790多个小木炭窑无环保设施、无证照经营,非法烧制木炭,严重污染空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临漳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虽多次进行清理、取缔,但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使违法生产屡禁不止,属于工作失职。对临漳县政府副县长张亚宁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南东坊镇党委书记王炳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镇长梁书河行政记大过处分,合同制职工牛太平予以辞退;章里集乡乡长张太平行政警告处分,乡纪委书记吕剑鑫党内警告处分;县环保局局长李国军行政记过处分,副局长郭凤军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军行政警告处分;县工商局副局长程国强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