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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抱走超生女婴续:不能证实官方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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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6 10:55:27
收藏 来源:凤凰网   编辑:张欣怡

  [河北新闻] “河北安新一女婴18年前被乡政府抱走”事件经新京报曝光后,当地成立调查组。其间新京报记者多次问询,一直没有结论。24日,河北安新县残疾夫妇刘老根、夏凤各收到圈头乡人民政府《不予赔偿决定书》。

  决定书称根据法院及检察院等机关多次审理调查,不能证实18年前抱走两人超生女儿是乡政府所为,且已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因此对此决定不予赔偿。

  河北保定市安新县圈头乡刘老根、夏凤各夫妇称,18年前,他们出生11天的女儿因超生被乡政府派人强行抱走,至今仍无下落。今年10月,刘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求明确告知女儿送养及收养情况。

  12月3日,刘老根夫妇诉安新县政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案在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开庭。安新县政府则坚称自己不掌握相关信息,因而无告知义务。案件至今仍未宣判。

  12月4日,刘家已经向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寄出了《行政赔偿书》,申请159万余元国家赔偿。

  昨日,刘家长子刘领群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外界关注让官方态度更加冷漠。刘领群称,目前全家能做的只能是等着高碑店法院的判决结果,“没别的办法”。

  又讯据新华社电《不予赔偿决定书》中“不能证实”四字属于既未否认又未承认,只能理解为找不到证据证明此事。北京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华表示,“不能证实”从法律层面无可指摘,属于“符合技术规避范围”。刘老根夫妇的主要诉求在于找到孩子,建议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给予人道主义援助。

  回顾

  1995年6月8日,刘家出生11天的女儿被两名妇女抱走。

  2003年,刘家将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告上法庭,安新县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刘家的起诉。

  2012年12月,保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安新县政府15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013年10月,刘家递交行政诉讼起诉书,要求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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